关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现将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信函:邮寄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5号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2.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意见建议”字样。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来进行反馈。
附件:1.《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是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市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别的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群众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别的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十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食品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划分。依据生产企业的食品类别静态风险因素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确定企业初步风险等级,再运用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确定食品生产企业本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年度最终信用风险等级作为下一年度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等级,采用评分办法来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两者相加即为初步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A级风险最低,D级风险最高。
第十二条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指标〉的通知》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确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定,其中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为2分;一个重点项判定“否”的,风险分值为15分;食品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记录使用《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对监管年度周期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
第十四条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分值比例放大确定,计算公式为:企业风险分值=静态风险分值×100/40。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严重失信,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风险等级:
(一)违反法律和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较重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两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受到一次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做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别为一般失信,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除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列举情形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规定的其他应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重、主观过错大小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信用类别。
第二十条未发现上述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列举情形,信用类别为守信,一般按初步风险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在初步风险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确定信用风险等级: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第二十二条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做评定,应当按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信息,确认企业获证产品类别,对照《静态风险表》,核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做评定,应当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对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确定。
为满足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的要求,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监管年度周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同一监管年度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多次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的,以最后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打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上一监管年度周期食品安全监管记录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下一监管年度周期监管等级和监督检查次数。
第二十六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八条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和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生产企业生产者,在信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由市局主导、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手续,开辟行政许可、委托考核“绿色通道”,加快许可进度;
(四)积极扶持生产经营者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评优评奖等。
第三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做出规定,而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年度周期,是指前一年的12月1日到每年的11月30日。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0—15(含)分的为低风险(Ⅰ类)食品,15—20(含)分的为较低风险(Ⅱ类)食品,20—25(含)分的为中等风险(Ⅲ类)食品,25—40分的为高风险(Ⅳ类)食品。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
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
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
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
2.半固态(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
3.固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2.茶浓缩液;3.茶饮料;4.果汁茶饮料;5.奶茶饮料;6.复合茶饮料;7.混合茶饮料;8.其他茶(类)饮料
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
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
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
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
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
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
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
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
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
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说明:1.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如:第5项“委托生产”检查项目仅对作为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第4.14、9.4项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监督检查时适用。2.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适用于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特殊食品专用检查项目(T)仅适用于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3.企业获得多个食品许可类别的,应当在“发现问题食品类别”一栏中准确描述发现问题所属的食品类别。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的基本工艺等技术方面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 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受到一次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做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问题,在下次监督检查中再次查实任旧存在的;□ 三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 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控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制度(试行)》),现就《制度(试行)》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1.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建议》(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2.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创建验收标准》明确“示范引领”项目中信用监管为必选项,需创新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专业模型。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能更加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上的水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形成行之有效的食品生产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今年4-5月份,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利用各种资源及渠道广泛收集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起草制定了《制度(试行)》初稿,先后征求了市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处、法规处、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最终形成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制度(试行)》由七章共32条组成,针对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定作出了规定和要求。最重要的包含信息归集、风险等级、信用风险、程序要求、结果运用等。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界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概念,规定适合使用的范围,确定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信息归集”,主要明确制定食品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范围、信息归集方式等。
第三章“风险分级”,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初步风险分级的确定进行规定,包括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计算。
第四章“信用分类”,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状况、确定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和信用修复等。
第五章“程序要求”,规定静态风险分值和动态风险分值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动态调整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结果运用”,强调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实施联合惩戒和相关激发鼓励措施等内容。